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税务认可吗?
若三方签订了委托收付款协议,则进行委托付款不违反三流一致。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必须遵守三流合一制度,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具体内容包括: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
委托贷款业务涉税风险有哪些?
1.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营业额。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之间通过银行进行委托贷款时,如果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存在较大差异,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缴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据此,对于借贷双方而言,若贷款利率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严重背离,则存在税务风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项目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利率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委托贷款安排时,要商定合理的贷款利率,避免增加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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